历史上的“常平仓”:丰年高价买,荒年低价卖

2020年04月10日 11:29    来源:齐鲁晚报    九雨农

  所谓“民以食为天”,粮食的储备,无论何时都是大事。人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储存粮食的?在著名的西安半坡遗址中,发现了很多窖穴,后经考古发掘,发现其中藏有很多已经腐烂的粮食。这表明,最迟在六七千年前,我们的先祖们便开始有意识地储存粮食。

  即便如此,也无法让我国把“最早进行粮食储备”的殊荣揽入怀中。毕竟,在埃及法尤姆地区,也曾发现了两个粮仓,距今也有六七千年的时间。

  虽然谁是第一不好说,但是我国有一个优势是古埃及比不了的,那就是历史从未间断。进入文字时代后,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绵延了数千年之久,在时间的洗礼下不断充实完善,为中华文明的兴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其中,“常平仓”制度,便是我国粮食储备制度最大的创举。所谓“常平仓”制度,即政府在丰收之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粮价过低伤害农民利益,歉收之年卖出所储粮食,以平抑市场的粮价。

  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小农经济长期盛行。抗压能力差是这种经济体制最大的弊端,假若碰上天灾战争,农民很容易破产。到时,摆在农民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做强盗,要么去造反。不管是哪一条道路,都是统治者不愿看到的。为了让农民在遇到歉收之年时,也能安稳度日,古人创造性地建立了这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制度。

  据说,最早提出“常平仓”制度构想的是管仲。在治理齐国的过程中,管仲敏锐地察觉出平抑粮价的重要性。《管子》一书指出,“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而财之櫎可得而平也”。

  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国内推行“平籴法”,第一次将管仲的构想付诸现实。他的具体做法就是丰收之年高价收粮,歉收之年低价卖粮。新法的效果很快就显现,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进而使魏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手里有粮,心中不慌”的魏国借此迅速“大治”,成为“三晋”中第一个争雄于天下的国家。

  “平籴法”富国强兵的作用,就此开始被人们重视。汉武帝时期,爆发了旷日持久的汉匈战争,受此影响,国内经济形势逐渐吃紧,农民几乎被逼到破产边缘。在此背景下,长于理财的桑弘羊被汉武帝起用,由此“平准法”开始推行于天下。从内容上来说,“平准法”继承了“平籴法”所反映的思想,同时又拓展了“平籴法”的内涵。具体来说,即在京师长安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大农诸官所掌握的物资,包括均输贡物所剩余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这里。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就以低价抛售,价格下落,则由平准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平准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价,限制了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特别是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对农民也有一定的好处。

  平准法已经初具常平仓制度的雏形,完成这一转变的是汉宣帝时期的耿寿昌。他于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奏设“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这是“常平仓”之名第一次在历史文献中出现。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仅仅过了十年,汉元帝即下令将“常平仓”取消,原因是有朝臣认为其“与民争利”。

  这位朝臣的名字叫做萧望之,他是汉元帝的师傅。千百年来,他因为这个建议受尽了人们的非议。颜师古在为《汉书》做注时,甚至嘲讽“此望之不知权道”。但萧望之说的真没有道理吗?当然不是。正如气分阴阳,凡事都分为两面,常平仓制度的公益性值得肯定,但是它的弊端也不能就此忽视,那就是汉元帝政府并没有这么多资本支持这项制度。

  诚如前文所说,在古代,我国长期处在农业社会中,小农经济的脆弱性,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都决定了政府的收入不会很高。而常平仓制度“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模式,又需要海量资本进行维持。在汉元帝时期,这种高昂的制度成本,显然是无法承受的。毕竟,汉武帝所留下的“烂摊子”,不是汉昭帝、汉宣帝两朝能够解决的。

  国家财政既然无法承受,这个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强力推行,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坑害百姓——在物价平稳的时候,常平仓开始“疯狂”采购,反倒成为推高物价的推手,这样一来,政府采购成本大幅上升,而贪官奸商却能从中渔利。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汉元帝时期,山东地区爆发了一次饥荒,“齐地饥,谷石三百余,民多饿死,琅琊郡人相食”。关于这一时期灾年的谷价,《汉书·冯奉世传》曾记载:“是时,岁比不登,京师谷石二百余,边郡四百,关东五百。”山东在当时属于“关东”,谷价市场价是五百钱,两相对照可见,山东三百钱的谷价其实已经低于市场价,但是百姓依旧买不起,也就是说,常平仓制度根本不起作用。

  评价历史,最忌讳的就是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待事物,萧望之的提议,在当时是有利于国家社稷的,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不过,正因为以上弊端,“常平仓”制度被长期的封存,直到北魏孝文帝时期,“常平仓”才再次出现在历史舞台上,此后五六百年再未断绝。而到了宋朝时,“常平仓”制度迎来了“升级”版本——“青苗法”,简单来说,就是给“常平仓”在公益功能之外,增添了经济功能。

  青苗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缓解农民耕种、生活之不变,但在实行过程中,其运作模式发生了异化,某些地方官吏为一己之私,强行使不需借贷的农民向政府借贷、随意提高利息、巧立名目搜刮民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沦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的工具。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即被停止执行。

  元明历朝,常平仓制度置废不常。到了清朝,常平仓制度已经相当完整,不过随着清朝由盛而衰,常平仓也逐渐空虚以至于枯竭。清朝灭亡之后,这项制度随之废止。

  值得一提的是,“常平仓”制度不仅为中国历朝历代所承继,在民国时期还为美国应对经济危机所借鉴。据1944年6月23日的《大公报(桂林)》所载,美国副总统华莱士在访问重庆时谈到,“余任农业部长后未久,即请求国会在美国立法中加入中国农政之古法,即‘常平仓’”,钱穆也曾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言道:“据说美国罗斯福执政时,国内发生了经济恐慌,闻知中国历史上此一套调节物价的方法,有人介绍此说,却说是王荆公的新法。其实在中国本是一项传统性的法制。”由此可见,“常平仓”制度实乃中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郭博文 )

历史上的“常平仓”:丰年高价买,荒年低价卖

2020-04-10 11:29 来源:齐鲁晚报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