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发布《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询意见稿”)
征询意见稿明确了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申报内容需完整介绍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和申请当年建设内容。
此外,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上海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上海市文化旅游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市文化旅游局各类文化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征询意见稿全文: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导向。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通过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社会主要媒体等渠道,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申报内容需完整介绍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和申请当年建设内容。
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过市文化旅游局文化资金扶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2年内受到过文化领域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得申报。
第五条(受理方式)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采取统一受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社会文化管理处。
第六条(项目评审)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行政处罚记录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企业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对2年内有文化领域行政处罚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二)征求意见。征求区文旅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和申报项目可行性的书面意见,鼓励区文旅局对优秀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评审。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项资金的量化评审指标不低于总评审指标的50%。
第七条(项目公示)拟扶持的项目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以及社会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八条(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完成资金拨付。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申报时未完成的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第九条(反馈制度)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未完成项目主体应当向市文化旅游局、文物局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提交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反馈表。
第十条(项目验收)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巡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市文化旅游局将保留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逾期不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主体,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市文化旅游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市文化旅游局各类文化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专家管理)根据市文化旅游局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文化项目扶持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广泛吸纳政府机构、研究机构、行业专业、投资估算、技术经济、财务管理、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在每年动态调整专家库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专家抽选、所评项目的随机性。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根据市文化旅游局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规范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建立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根据市文化旅游局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范围、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过程和产出进行综合分析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根据市文化旅游局审计监督的相关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申报人利用虚假项目不如实申报、违规使用文化资金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暂停该申报主体申报资格2年,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行业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专业的评估指标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对行业发展的作用进行行业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规[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