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记者温济聪)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下统称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日前中国结算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永冀看来,此举对资管产品开户信披提出更高要求,大资管的统一监管趋势加以巩固,穿透式监管再度升级。
根据通知要求,各资管产品在开户前需要提交对口监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信息或监管批复信息;同时还需要在原有材料基础上,一并提交产品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份额登记机构、募集规模、产品开放期、产品结构图等不少于6项目信息。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时,在填报现有产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填报产品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份额登记机构、募集规模、产品开放期等信息,并提供产品结构图。其中,“产品结构图”被要求包含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等要素信息,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为履行账户看穿式监管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产品管理人应按要求向我公司报送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信息、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信息。”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报送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产品存续期间,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的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当持有5%(含)以上的受益人或份额持有人发生变动(包括持有人身份信息变动、持有份额发生申赎、转让交易行为等)时,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报送变动完成当日日终的全量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自行或委托资产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等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报送持有人信息。
“此通知的下发意味着,这是监管层继2015年以来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开户进行杠杆率信息审查之下,又一次系统性提高资管产品的开户信息要求。”张永冀表示,这一要求将促使保险、信托等产品更加透明,提高资管产品在资本市场实现统一监管等效果。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