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节目中播出艺人王祖蓝扮演“葫芦娃”表演的内容,某电视台等被“葫芦娃”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厂”)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告上公堂。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定上美厂胜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连日来,该案冲上微博“热搜”,也再度将演艺界的著作权保护话题拉回到人们视野中。
这起因葫芦娃而起的侵权案并非个案。2012年,另一档综艺节目中播出了由王祖蓝等艺人扮演“葫芦娃”表演的内容,即被上美厂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美厂胜诉。此次的涉案综艺节目于2016年播出,其正是因为将上文提及的2012年播出的侵权内容作为视频资料播放才惹上了官司。值得一提的是,王祖蓝在两起案件中并非侵权主体,一些媒体为博眼球将“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放到标题中,属实让王祖蓝当了“背锅侠”。
据此案判决书认定,涉案节目采用的视频素材中,演员在半身图案、服装配饰上对“葫芦娃”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的视频素材中,演员从装扮到表演都在对“葫芦娃”相关作品进行情景再现,判定其侵权不存在问题。高萌提醒,涉案节目播出的视频素材本身就是此前已被判定侵权的内容,电视、互联网节目在选取视频素材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保证不侵害第三方权益。
近年来,著作权的纷争一次次出现在公众面前,仅上美厂关于“葫芦娃”被侵权的官司就发生过多起。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如“葫芦娃”等经典影视形象并非可以随意模仿。高萌说,我国著作权法为作品赋予了多项人身权、财产权,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免费表演,不涉及营利的COSPLAY一般不构成侵权;二是合理使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在商业性节目中对他人作品进行人物和场景还原,则很可能侵权。
当前著作权争议频出,著作权人主动状告侵权行为,是对自身权益的正常维护。在演艺界,原创力是至关重要的竞争力,甚至是赖以生存的根本,无论是艺人还是制作方、播出方,都应对著作权抱以敬畏之心,这既是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也是维护自身不受侵犯、构建业界和谐生态的需要。
原标题:“葫芦娃”案引发热议 经典影视形象不能随意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