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闻传媒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本办法所称的新闻传媒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公共服务和事业发展,具有专门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资金。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及运行维护;二、书店建设及农家书屋建设;三、农村电影放映;四、广播影视节目(栏目)建设;五、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应急和监控系统建设;六、扶持优秀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作品;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推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展会及科研等;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九、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的其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项目。>>>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闻传媒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新广发〔2017〕267号)
各市文新广局,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
为推动我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闻传媒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传媒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公共服务和事业发展,具有专门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导向,以财政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根本,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开、科学管理、统筹兼顾、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项目和事业发展项目,改善基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条件(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加强基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书店建设及农家书屋建设;
(三)农村电影放映;
(四)广播影视节目(栏目)建设;
(五)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应急和监控系统建设;
(六)扶持优秀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作品;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推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展会及科研等;
(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九)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的其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福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按编制部门预算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条件、时间及其他标准。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方案。
第七条 专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作品类项目应确保导向正确,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兼顾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单位需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申报材料,专项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资金申报表、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专项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包括:申报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专项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规范、完备等。
第十条 对初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分配方案,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如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须要对专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做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信息公开,明确项目审核标准和资金分配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本级按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属补助市县的项目资金,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县;属局本级和直属二层单位的专项资金,年底支出进度要达90%。专项资金分配情况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按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及格式,在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及时办理决算验收,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科学规范使用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有关工作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财政厅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国资产管理的;
(八)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九)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