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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新规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成本将大幅提高

2020年09月22日 07:23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陈果静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发布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经升格为部门规章。

  新规中有哪些变化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升格后的《办法》又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怎样的作用?

  文件效力层级提升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呼吁应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金融的内容。

  这也正是此次《办法》升格的背景之一。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有的《办法》已经实施3年多,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表示,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新风险,比如“e租宝”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幌子,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因此,近年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升格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此次发布的《办法》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对于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央行在《办法》中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承诺的标准。

  黄大智表示,这意味着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将一律不允许。这部分内容与2019年12月份央行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作出的规范一致。可以说,浮夸的金融产品营销文案将越来越少,金融从业人员都要为自己发出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

  对于“存单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售产品的行为,《办法》也有明确的针对性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办法》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能理解。《办法》强调,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作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办法》更是设置了专门章节予以规范。《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有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作了优化,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有诸多提升和进步,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也还有更多内容亟待提升,比如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等。

  专家认为,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帮助消费者提升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最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都会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其目的就是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在今年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坚持四个“正规”——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

  此次《办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同时,也公布了第三方解决渠道——央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央行分支机构投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果静)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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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07:23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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