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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

2020年08月07日 15:0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7日举行记者会,针对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臧铁伟结合立法工作指出,教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和考试公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处理冒名顶替事件总体上有法可依。

  首先是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顶替行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对考生冒名顶替入学或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最后是刑事责任。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

  例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存在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有关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既要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充分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臧铁伟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防止和制止有损教育公平的事情发生。(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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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15:0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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