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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输入已引发聚集疫情,如何守好国门?

2020年04月20日 22:0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近一周来,全国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持续下降,但经陆地边境输入风险仍在上升,已有入境城市出现本土关联病例,进而引发聚集性疫情!守牢重点城市和口岸疫情防控关口,已成为当务之急。4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专门就提高检测能力、加强医疗救治、补上短板漏洞、阻断疫情传播等内容介绍了具体情况。

  海关采用了哪些检测技术

  口岸检疫检测能力是防控疫情输入的第一道防线。4月1日起,海关对所有的境外入境旅客实施了100%的核酸采样检测。口岸检疫是怎么操作的呢?

  在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基础上,海关总署结合口岸实际情况,修订下发了6版口岸防控技术方案和3版操作指南,并动态调整口岸采样送检和实验室检测作业指引,制发口岸采样工作要点,细化采样场所、采样部位、采样操作、个人防护、消毒处理等全流程规范。

  海关采用的关键检测设备有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检测仪、血常规检测分析仪、负压隔离单元等,同时新增可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9个。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说,目前的核酸检测能力基本满足现有入境人员的检测需求。

  14天集中隔离能保障正常生活必需

  所有入境人员都要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以实行“第一入境点”政策为例,截至4月19日,在第一入境点留置的旅客累计有26035人,留置率为87%。要做好他们的生活服务和健康安全,卫生部门除了要保障疫情防控需要,还要对一些有基础疾病的旅客,准备好常用药物,满足日常的需求,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同时,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也是卫生部门的服务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周宇辉说,关于入境人员隔离时间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定,非“四类”人员是由第一入境点所在省份实施入境后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等隔离期满之后及时返回居住地是不需要再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在隔离期间接受了实验室检测,且符合转为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回到居住地之后还是要按照规定接受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直至满14天之后才能解除隔离。

  对船员、司机、空姐怎么精准防控

  最近,在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入境员工每天有2万多人次,占到入境总人数七成多。这些往来境内外的船员、司机、空姐担负了重要的跨境物流运输稳定和必要的人员往来需求重任,他们的健康检疫与一般的旅客相比有什么区别?

  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司长刘海涛说:

  对国际航运船舶,原则上不允许外籍船员登陆。对于已经在海上航行超过14天,且健康状况正常的,经过入境检疫没有问题的中国籍船员允许入境。对于在海上航行不满14天的中国籍船员,入境后要按照港口所在地防控疫情要求进行隔离观察,补足14天期限。

  对跨境运输的汽车、列车,外方货运车辆在口岸指定地点卸货,员工要当天离境。对于中方货运驾驶员,要采取备案管理、体温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等措施,有效防止疫情的输入。

  对国际航班机组,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中,中国航空企业国际货运机组如在国外机场短暂停留,期间采取严格防护措施且未下机入境的,海关会在其返回国内入境时登临并严格实施卫生检疫措施,如无异常,在机组人员封闭管理的基础上,可继续执行货运飞行任务;中国航空企业国际货运机组在国外入境且短暂停留的,返回国内入境时,在接受严格的检疫措施基础上,一律按要求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并在后续接受封闭管理。

  边境地区防控能力不足该怎么办

  近日,绥芬河口岸疫情输入引起大家关注,中越、中缅边境等同样存在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目前陆地边境市县是否具备相应的防控条件?

  周宇辉表示,包括中缅、中越边境在内的陆路边境地区,他们的防控能力还是普遍不足的,难以满足疫情防控所需要的相关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以及有效治疗需求。因此,当务之急需要根据疫情跨境输入形势变化,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针对性的防控方案,真正做到“一市一策”,补齐薄弱环节。

  现在做法是,当地统筹调配省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口岸疫情防控人员和防疫物资的保障力度。在此基础上,针对边境入境人员比较多的地区以及防控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国家层面会选派疾控专家和医疗团队帮助当地进一步完善防控方案,进一步提高诊断和治疗能力,真正构建关口前移、入境管控、社区排查以及门诊监测、医疗救治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周宇辉说:“我们会从国家层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检测试剂、医疗设备以及防护物资等的支持力度,真正做到必需的和必要的应急准备。”

  寄往境外自用防护品无需提供证书

  随着国际疫情的持续蔓延,国内很多人都想给国外的亲朋好友邮寄或快递一些个人防护物资。宋悦谦表示,这种方式对保护我在境外公民的健康安全十分重要,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寄递渠道畅通,保证通过邮寄或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防护用品快速通关。

  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品出口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都是针对出口货物的规定。对于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递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限值内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行商品检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敖蓉)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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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2:0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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