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字之差,你损失的不只是钱,还有社保等多项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一回事吗?津贴就是补贴吗?有些概念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劳动者若不注意区分,不只会影响到自己的钱袋子,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诸多待遇。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
其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者签合同的时候若不注意区分这两者概念,不只会影响到自己的工资收入,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待遇。
二、津贴≠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
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1、为保障特殊环境和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高温、井下、粉尘、有毒环境以及接触放射线等或在特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放的高温津贴、野外津贴、井下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地区津贴等。
2、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加班加点津贴、班组长津贴等。
3、职务或技术性津贴,如职务津贴、科研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科研津贴。
补贴则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国家或单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目前实行的补贴主要有:副食品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两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向职工发放。
而补贴的发放属于一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用人单位一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行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面临拖欠工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有些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根据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的项目有: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因此,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入该类津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依据该规定,补贴属于最低工资的一部分,不计入补贴部分,职工工资收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补偿金≠赔偿金
补偿金又称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应发工资≠应税工资
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应税工资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
(责任编辑: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