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家发
网上买了电影票因为遇到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买票时选错了观影时间,而当你想要退票或者改签时,却被告知“不退不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电影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电影城行政复议未果,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影城的处罚决定。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6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提前在网上买好电影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观影,但电影票“不退不改”的规定,让消费者无法退票或改签,花的钱也就打了水漂。这起案例以电影城败诉告终,明确告诉广大消费者,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违法了,遇到类似情形可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电影院经营管理者当以此案为鉴,尽快纠正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规则。
电影票一旦售出“不退不改”,是许多电影院的潜规则。买了电影票未观影,花了钱并没有享受观影服务,电影票“不退不改”显然有失公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但大多数消费者默认了这样的潜规则,不会和电影院较真和维权。这起案例中,济南市的王先生并没有选择沉默,他联系电影城要求改签电影票,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影院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罚款8000元。尽管此案一波三折,但最终电影院还是败诉了。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改签的合法权益,以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拒改签一张电影票,电影院被罚款8000元,可谓因小失大。此案例也是一堂普法课,让广大消费者和电影院经营管理者,均知晓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一方面,消费者遭遇拒绝退改签电影票的情况,可以有底气依法维权,或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让电影院的不法行为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也提醒电影院经营管理者,不要用一些潜规则或“霸王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有可能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当然,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出发,电影院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以避免消费者滥用“退改签”损害电影院的合法利益。总之,既要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也应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才能实现共赢。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