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前不久,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一条规定特别引人关注——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有评论指出,目前市场上“保健品”坑老问题频发,不少老人被商家忽悠购买“保健品”后后悔不已。深圳市出台条例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扩展至“保健品”领域,专门给老年人发放“后悔药”,针对性强也易操作,对于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现在老年人越来越注重养生保健,推动“保健品”市场快速发展。但是“保健品”市场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老年人被欺骗购买“保健品”的情况屡屡发生。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保健品”行业已成老年群体的刚性需求,目前“保健品”市场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但是,调查显示,老年人更多关注的是功效作用,而非成分。许多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是听信“能够预防疾病”等宣传,却对“‘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的理念认知不足。
正是利用了老年人“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的普遍性心态,以及对“保健品”的认知误区,一些不法商家瞅准了其中“商机”,大肆生产销售低成本高售价甚至是假冒伪劣的“保健品”,疯狂从老年人兜里赚钱。了解市场内情的人士称,目前市面上的“保健品”大体可分3类:一是营养补充剂,多为各种维生素;二是中草药,如虫草、灵芝等;三是打着各种高科技幌子的产品,如产品中带有纳米、量子、基因等概念的“保健品”。这三类产品的营销“深度”按顺序递增,其中第三类因概念最抽象、最时尚也最能忽悠人而最受“业内”和“市场”欢迎。
有人曾这样评价“保健品”行业:一成成本、二成流通、三成广告、四成利润。由此可见,“保健品”行业非常“虚”。也正因为“虚”,许多商家信奉“不求有益但求无害”“材料不能吃死人,推销手法要发疯”等经营理念。行业最常见的“发疯”营销手法包括“广告+渠道”、会议营销、亲情营销、直销等模式。而为了逃避监管,商家开展活动经常不断转换“身份”,而且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尽管近些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下气力治理“保健品”市场,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这一方面是因为“保健品”成本低、利润高,在利益驱动下不断有人加入进来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威慑作用不明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老年消费群体具有自身消费特点,防骗能力较差,容易轻信骗子的忽悠,这也是促成“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心理专家认为,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中,独居老人占比很高,这是因为他们更容易被推销人员的“关爱”降服,他们中有些人甚至明知没用,也要固执地为“缺失的关爱”买单。
显然,要解决“保健品”坑老问题,治理市场乱象,必须多向发力,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关于“保健品”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同时,畅通维权通道,鼓励和方便老年消费者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积极主动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应落实好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对于“保健品”领域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媒体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监督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督促和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对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发挥子女和亲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正确消费“保健品”,保障老年人消费安全。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