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印发了《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根据《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凡将各类文物企事业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文物统计调查对象应取自国家文物局全国文物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文物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文物统计直报制度,完善全国文物统计直报系统,实现文物统计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
根据《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建立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员工作责任体系。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指导责任,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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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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