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加快上海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于旅游业大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的工作要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询意见稿”)
征询意见稿明确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预算编制、申报与管理、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内容。征询意见稿指出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激发文旅消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此外,征询意见稿指出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征询意见稿全文: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激发文旅消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
(二)支持提升城市形象的相关项目
支持本市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培育增加优质旅游消费供给、入境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支持旅游消费便捷服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游客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支持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确定需要支持的本市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同一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资助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贷款贴息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五)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库)
设立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公示。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完成建设,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变更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整支持金额或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配套)
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印发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