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非遗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县级以上政府在非遗保护经费、机构和人员队伍、非遗名录建立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立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资格认定与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以非遗项目或传承人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的做法,以及侵占、破坏非遗项目相关资料、礼物、场所等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惩罚措施。《条例》特别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并对设立条件与退出机制加以明确,从而配合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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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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