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的系列重要部署,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我省将制定《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但基础设施不完善、财政投入不均衡、基层队伍不稳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条例(草案)》以问题导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保障。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市、州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市辖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乡镇(街道)应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健身中心、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医院、宾馆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
《条例(草案)》对公共文化服务细化要求,对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作出保障性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错开,公共假期和学生寒暑假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上述单位的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建立完善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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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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