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1月15日 11:2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日前,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法出台旨在为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将被列入警示名单管理:提供虚假材料企图骗取文化行政许可的;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一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次罚款以上处罚,或者其他文化市场主体一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2次罚款以上处罚的;经营的文化产品因含有严重违法内容被文化部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或者存在捂票囤票炒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文化部规定应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其他经市文化委或市文化执法总队认定应当依法依规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报文化部备案后实施。   

  以下为政策原文: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文化执法大(支)队,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遵纪守法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对《办法》明确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程序,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办法》有序有效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7年12月12日

   以下为办法全文: 

  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是指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文化执法大(支)队、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文化市场主体在经营管理中有违法失信行为,且达到规定情形的,列入移出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警示和约束措施的统称。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文化委和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警示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市警示名单数据库并供公众查询。其他列入移出决定机关负责本辖区警示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按照职能职责和属地管理、“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企图骗取文化行政许可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一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次罚款以上处罚,或者其他文化市场主体一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2次罚款以上处罚的;

  (四)经营的文化产品因含有严重违法内容被文化部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

  (五)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或者存在捂票囤票炒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六)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文化部规定应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经市文化委或市文化执法总队认定应当依法依规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报文化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文化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活动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书面形式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文化市场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

  第六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经营主体列入、移出警示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移出决定,列入、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码、列入或移出日期、列入或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做出列入、移出警示名单决定,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七条 文化市场主体被列入警示名单之日起两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负责列入移出决定机关自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出警示名单。

  被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5年内累计两次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由负责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被列入警示名单满9个月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单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列入移出决定机关申请移出警示名单。

  第八条 列入警示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

  第九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列入、移出警示名单的决定内容,同步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第十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对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日常巡查检查或者双随机抽查频次;

  (二)不授予相关荣誉;

  (三)不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范围;

  (四)演出经营主体不得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港澳台演出;

  (五)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或组织核查,对错误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下级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列入移出决定机关责令改正。

  负责列入移出的决定机关在警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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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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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1:2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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