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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司法部:加大对“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

2021年07月29日 10:4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价格。

  《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和公证行业改革形势,深化公证服务价格改革,多措并举降低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意见》包括5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二是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三是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五是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

  《意见》加大对社会反映的“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明确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并阶梯递减。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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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司法部:加大对“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

2021-07-29 10:4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价格。

  《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和公证行业改革形势,深化公证服务价格改革,多措并举降低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意见》包括5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二是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三是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五是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

  《意见》加大对社会反映的“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明确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并阶梯递减。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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