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利率红线被设定为4倍LPR,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新规公布后,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超过15.4%就是高利贷。但也有观点认为,利率红线有漏洞,能轻松绕过。事实究竟如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首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非固定为15.4%。
业内专家表示,15.4%的说法,最初来自于最高法的解释,“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说,15.4%的上限,是根据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来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LPR发生变化,这个上限同样也会变化。
其次,在新规出台后,有媒体报道指出,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民间借贷机构能“钻空子”做出70%的高利贷。
对此,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里的‘4倍’指的是司法保护的上限,如何计算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是清楚无误的。”董希淼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确实存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两种情况,两者也确有差异。此前,部分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管理费、咨询费等额外费用,最后实际的资金成本远超法律规定的标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还本付息计算方式后作出的,希望某些机构不要耍小聪明。
此外,业内专家还提醒,新规明确指出只管“民间借贷”,这意味着新规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是不适用的。去年9月份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此,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此外,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为正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助贷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提供风控、推介客户等服务,也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对从事助贷业务等金融科技企业如何监管,是金融监管政策问题。今年7月份,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助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钱箐旎 李万祥)
评论:民间借贷要规范也要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广受市场关注,这是因为利率高低及是否受法律保护,关乎借贷双方的利益。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之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这一做法改变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4倍LPR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
法律规则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既强调法律的严格保护,也要尊重市场规律。这就要认识到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规制,促使其规范化,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一方面,保护合法的放贷者,确保合法借贷合同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保护诚实的债务人,避免其遭受债权人的盘剥压榨。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长远看,此次调整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