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问题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法官表示,目前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乱象,是侵权人、权利人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各方共同推动形成图片版权保护新格局。
自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达77%。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国内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涉及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数量占到43%。这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呈现出明显的一致性,法院也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侵权方主体则类型多样。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到个体户、个人均有涉及,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被侵权图片九成以上是被作为文章配图使用。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注意到,部分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姜颖表示,在同一被告有多次侵权时,权利人往往仅针对一张图片起诉,而在调解时要求一并调解其余侵权图片,或促使侵权方购买图片库产品,“这是试图利用司法力量解决版权争议、促成版权交易,甚至部分公司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当然,侵权人的版权意识不足,是此类案件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三成的图片使用人是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并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同时,个人无法查明权利人是否真的享有图片版权,权利人开价过高,也成了阻碍授权成立的障碍。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加强了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对电子证据严格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进行适度保护,同时也注重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图片使用人的经济负担。
在司法审判中,目前单幅摄影作品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
但姜颖表示,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司法定价不能代替市场定价。然而,因双方当事人通常未就损害赔偿积极举证,法官在个案中无法确切了解相关图片的市场价格,图片版权市场的功能尚未有效发挥。
“目前涉网图片版权乱象,某种程度上是图片权利人和侵权者等各方共同造成的局面。” 姜颖认为,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塑造了“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著作权新型关系。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整体提高,而改变现有图片授权许可机制也是更为迫切的。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共同发起“规范图片版权市场,共促产业健康发展”倡议,并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