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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着力打造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

2019年01月10日 14: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为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深圳市政府日前发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丰富创业投资主体和资金募集渠道、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拓宽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推进创业投资双向开放、优化创投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创业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若干措施》明确指出,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促进现有的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转变,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培育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在深圳发展。

  《若干措施》还明确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对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举办的符合政府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给予支持。发挥首期50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天使投资扶持力度,深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有效弥补市场失灵,补齐企业早期融资难短板,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链条,最大限度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度过早期“死亡谷”。根据首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情况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适时研究提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特别是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动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

  《若干措施》还对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业项目让利机制与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对接平台等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深圳市政府政策性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子基金,在投资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获利退出时,在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中给予适当投资让利;对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加大政策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允许引导基金所享投资收益全部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深圳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破解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方面,《若干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对深圳创业投资机构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注册在深圳且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辅导两个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对符合深圳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在深圳新注册和新迁入的并购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股权投资优惠政策。

  此外,《若干措施》还对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完善境外投资功能、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等方面做出了规定。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深圳初创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扩大管理人的对象和管理范围,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事后监管。修订完善QDIE暂行办法,优化审核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金出境渠道。探索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研究设立深港创新产业基金等本外币平行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加强深圳市属国企及金融机构与国家丝路基金、各类多双边投资基金的合作。

  《若干措施》要求深圳各区各部门加快政策落实,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据悉,《若干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杨阳腾)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