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的国企西安高新控股,9月份的一次人事调整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对此,西安高新区财政局通告称:高新控股公司按照事业单位员工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要求,分步对原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人员作了临时调整,共指派包括李甜等3人在内的10名董事及监事为高新控股管理人员,其身份均为高新区会计核算中心企业身份的工作人员。
“80后”执掌总资产超过千亿元的国企,两名“95后”担任千亿元国企董事,面对人们对于管理团队的质疑,按照西安高新区财政局的说法,相关任命最重要的考量并不是因为这3人的能力强,而是因为有事业单位员工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要求,于是便找了财政局的3位企业身份人员。
这样的做法即便可以“规避”事业单位员工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要求,但在笔者看来并不合理。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但是,按照西安高新区财政局的说法,任命“80后”担任国企董事长、总经理只是“规避”事业单位员工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要求,这显然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干预,与法律规定不符。一旦这家国企经营出现问题,此次被任命的3名负责人就成了背后实际决策者的“背锅侠”。
其次,《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从目前公示内容和回应来看,当地始终没有证明这3人具备担任国企高管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这才是引起人们质疑的地方。实际上,如果这3人能力确实很强,那么担任企业高管并非不可。
总之,无论是对国企经营负责,还是对国企高管本人负责,都必须选拔确有能力的候选人担任国企高管。诚然,这3名“80后”“95后”年轻人担任一家总资产超过千亿元国企高管,不是“拼爹”的结果,但这样的任职本身仍然不合理,必须予以纠正。同时,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地方国企高管的任职条件,防范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