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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08月13日 08:41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王颜欣)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针对近日网上有说法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拿到一笔赔偿金”,人社部表示,所谓“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明确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都没有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的最新规定。同时,人社部强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亦有类似条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主和雇员基于自愿原则,当然可以达成一些协议,但是这种自愿性的协定不能超越法律约定范畴。

  人社部指出,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