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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范国家赔偿办案程序

2018年08月09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刘子阳

  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定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