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记者温济聪)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永冀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强化沪深交易所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与标准,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形成有“进”有“退”的市场机制。
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所载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办法》认真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出市场,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办法》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措。深交所将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同时,深交所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退市制度仍待不断完善
A股退市制度仍需不断完善。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17年来,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约92家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依旧不足0.35%,主动退市更是少之又少,远不能保障A股进出平衡。而反观,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约50%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率占近2/3。
“相关制度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给一些‘不死鸟’可乘之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此前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部分该退市的公司频频借助多种手段、方法规避退市,财务报表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后用其他“方法”产生“盈利”,从而获得喘息的机会逃避退市;另一方面,境内投资者只有在监管部门对涉嫌欺诈等不良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处罚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和索赔;反观境外,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有较为完善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制度,只要投资者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某种征兆并对其产生损失,就可随时采取维权措施。因此,建议监管部门要确保投资者损失追偿工作有序开展,建议股民可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等原因为由,对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两会期间表示,交易所会按照修改规定的相关内容,做出一些更具体的安排。这主要是为了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证券法中规定了交易所对企业有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职责。今年退市的公司是否会增多,要根据修改条件看,要依法办事。
对于目前A股市场上一些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切实落实退市决策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对于一些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实质经营业务、长年依靠外围输血勉强维持上市地位的“僵尸企业”“壳公司”,加强退市执行力度,避免其利用突击交易等手段调节财务数据规避退市。去年,上交所对30余家年底期间存在突击交易行为的公司发出监管函件,约谈20余家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要求公司充分说明交易实质。同时,严厉打击养壳、炒壳等不良之风,从严监管“类借壳”行为,市场“壳公司”的估值普遍下降。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