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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特殊经济区法律制度与风险防范

2018年01月09日 09:3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一、概念

  (一)产业园区与特殊经济区

  在巴基斯坦,可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产业聚集的特殊区域,如工业园区(Industrial estates)、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 )、特殊经济区或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SEZs)、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等。产业园区一般为具有一定基础设施的特殊区域,以便于产业的建立,形成产业集群。其规模一般小于特殊经济区,且往往处于特殊经济区内,经济自由程度有限。而特殊经济区,一般为特殊激励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具有更为自由、高效商业环境的区域,如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的行政审批程序等。

  从法律角度而言,“产业园区”在巴基斯坦尚不属于具有明确内涵的法律概念,仅仅是一般产业集群的表述。2012年巴基斯坦通过了《特殊经济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2013年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制定了《特殊经济区规则》(Special Economic Zones Rules),使特殊经济区的建设和运营有法可依。

  (二)中巴经济走廊特殊经济区建设

  根据商务部网站2016年1月14日报道,巴基斯坦计划沿中巴经济走廊拟设立46个特殊经济区,2016年11月召开的第6次中巴经济走廊联委会(JCC)上暂定了9个优先发展的特殊经济区。

  2017年11月21日,第七次中巴经济走廊联委会会议在巴基斯坦召开,会议以“梦想变成现实”为主题,重点就中巴经济走廊(下称“走廊”)各领域务实合作及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双方始终按照以走廊为中心,以瓜达尔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合作为重点的“1+4”合作布局,稳步有序推动走廊建设,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图为瓜达尔港码头。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梁桐摄

  (巴方公布的中巴经济走廊9个优先发展的特殊经济区)

  二、与特殊经济区建设相关的中巴重要协定

  1989年2月中巴双方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6年11月,双方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对双边投资保护、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2008年10月,双方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巴方专门给予中巴投资区12条优惠政策。

  三、巴基斯坦特殊经济区法律制度

  (一)中巴特殊经济区合作模式

  1、如前所述,以中巴经济走廊为平台,在沿线建立政府主导型特殊经济区。该类特殊经济区的特点为:选址固定(由两国政府主导协商确定)、风险较小、享受政府谈判下(主要通过中巴经济走廊联委会)的额外优惠,但灵活性不足。

  2、根据巴基斯坦《特殊经济区法》和《特殊经济区规则》等规定,通过详细的区位、市场等前期调查,投资者与特殊经济区机构(SEZs authority)协商合作,由特殊经济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设立特殊经济区,特殊经济区批准后,其它投资企业再行入驻。此种方式的风险较大,不确定性强,能享受的优惠相对较少,但灵活性较强,更利于各区域协调发展。

  (二)我国投资者在巴基斯坦特殊经济区中的角色

  1、作为开发商(developer),参与经济区的建设、管理。参与方式包括公私合作或全部私人投资,法律要求应通过竞争性投标确定开发商。

  所谓开发商,是指根据巴基斯坦法律成立的、与经济区机构签订开发协议,取得土地所有权或租赁期并进行特殊经济区建设及运营,并根据相关规定批准企业进入经济区生产经营的实体。

  巴基斯坦基础设施PPP模式开始于90年代的电信和电力领域。不同于政府采购由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方式,PPP模式主要由私人企业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风险并取得相应的项目收益。

  由于前期PPP项目的成功以及政府巨大的财政压力,巴基斯坦国内较为鼓励以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巴基斯坦政府为PPP项目构建了明晰和灵活机构安排,规定由巴基斯坦财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作为主要负责部门,与此同时,力求构建出完善的PPP法律框架。虽然联邦层面的立法尚未通过,但地方层面的立法已有初步成果——如旁遮普省2014年《旁遮普公私(或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法》(THE PUNJAB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CT 2014)《旁遮普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THE PUNJAB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FOR INFRASTACTURE ACT 2010),《信德省公私合作法》(THE SINDH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CT, 2010)等。

  PPP项目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的PPP协议,PPP协议应明确PPP项目结构(如BOT、特许、租赁等)、风险分担、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内容。应在PPP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

  2、作为经济区企业(zone enterprise),须经开发商许可进入经济区,取得经济区企业认证,并享受经济区优惠政策。

  (三)我国投资者参与特殊经济区享有的优惠政策

  1、根据《特殊经济区法》等法律规定享有的优惠政策

  开发商相有的优惠政策包括:

  (1)除《巴基斯坦海关关税》第87章列出的商品外,为建立特殊经济区进口的资本品进行一次性免税;

  (2)从签署开发协议起,开发商5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济区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

  (1) 除《巴基斯坦海关关税》第87章列出的商品外,为经济区企业目的进口的资本品进行一次性免税;

  (2)2020年6月30日之前开始商业生产的企业,10年内免征所得税;2020年6月30日以后开始商业生产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

  2、根据中巴经济走廊特殊经济区建设谈判享有的额外优惠政策。由两国谈判确定,如第七次中巴经济走廊联委会确定的经济特区内中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包括:10年内进口生产资料全部免税(中国投资者须从中国进口);所得税10年免税。

  3、联邦政府、各省及地方政府在各自法律权限内给予的开发商或经济区企业的额外优惠政策。

  (四)经济区开发商及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经济开发区内管理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直接管理部门为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SEZ Authority),其不仅有权暂停或申请撤销开发商签署的开发协议,还有权驱逐经济区企业。同时在采取制裁措施的过程中,可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和采取临时措施。

  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按照省级区划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1)开发商

  开发商应根据开发协议约定,实施区域发展计划;根据应当适用的经济区准入标准、经济区条例和开发协议条款,批准企业进入经济区,并负责用地分配;监督和保证区内企业遵守经济区管理条例。开发商违反该义务的,可能导致开发协议的中止甚至被撤销。

  (2)经济区企业

  作为经济区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济区管理制度,否则将面临被驱逐出园区等责任。

  (五)特殊经济区下巴基斯坦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1)经济区安全保障:根据《特殊经济区法》第32条,各省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特殊经济区的保护承担安全责任。并应安排特种警察部队负责经济区的安全。

  (2)经济区优惠保障:根据《特殊经济区法》第35条,任何《特殊经济区》规定的优惠,不影响开发商和经济区企业依照一般立法和国际条约享有优惠政策。且该类优惠不得提前撤销或作出对经济区开发商或企业不利的变更。

  四、投资者参与特殊经济区的其它法律问题

  (一)环境问题

  巴基斯坦环境法,包括有关环境的国际协定、普通法及国内立法。《巴基斯坦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均进行了规制,其环保部门为环境部,环境部下设环境保护局,环保局与各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环保法规的实施。

  根据巴基斯坦法律规定,任何项目建设或运行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巴基斯坦环保局环境影响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规定了须向联邦环保局申请环境影响识别或评估的农业、能源、制造业、交通、采矿和矿业加工等项目。

  在取得环评许可后,如发生违法行为的,以及取得的许可证仍可被撤销;如被撤销的,申请人应当停止项目的建设或运行。

  (二)劳工问题

  按照《特殊经济区法》,特殊经济区内与巴基斯坦其它地区适用相同的劳工法律。劳工问题主要处理的是合同终止、不公平解雇、歧视等。由于巴基斯坦劳动力成本低,劳动力资源丰富,妥善处理劳工问题,对特殊经济区发展至关重要。

  巴基斯坦每座城市市政府都设有劳务处,负责处理辖区内企业劳务纠纷事宜。同时,也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劳工问题。

  (三)知识产权问题

  巴基斯坦假冒伪造商品聚集,如软件、药品、品牌服装、书籍等一系列的消费品,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巴基斯坦假冒药品超过50%。整体来看,巴基斯坦较为纵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过,随着巴基斯坦的吸引外资政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

  2005年4月,巴基斯坦政府建立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IPO)),作为巴基斯坦综合和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012年10月,巴基斯坦通过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对该组织的组成和职能等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巴基斯坦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还包括2000年《专利法》及2003年《专利规则》、2001年《商标法》及2004年《商标规则》,1962年《版权法》及1967年《版权规则》等。

  但是,巴基斯坦当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显力度不足,IPO效率相当低下。我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对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对高新技术产业或区域的投资,更应注重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作者杨翠柏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雪娇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授权中国经济网发布。)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