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他人钱款,行为可耻,损害了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声誉。我更不应该在市纪委调查期间,干扰办案,欺骗组织,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安徽省明光市泊岗乡国土所原所长杨木胜在忏悔材料中如是说。
2010年9月,泊岗乡第14批土地置换复垦工程启动。泊岗村的相关工程由该村党支部书记孙元某和村委会主任孙明某两人合伙承包。2011年5月,孙明某以个人名义与泊岗乡政府签订承包协议,当年6月开始正式施工。
工程动工后,时任泊岗乡国土所所长的杨木胜找到孙元某,表示想合伙。孙元某考虑到杨木胜是乡国土所所长,为了和杨木胜搞好关系,在工程施工、验收等阶段得到他的帮助,便同意工程赚钱后给他分红,而杨木胜实际上并未出资。
2011年中秋节后,杨木胜以其小孩生病为由,让孙元某准备2万元现金,并于当天到孙元某家中拿走了这笔钱。2013年6月,这批土地置换复垦工程在杨木胜的帮助下顺利通过验收,杨木胜与孙元某约定之前从他那里拿走的2万元就作为工程分红。
滁州市委巡察组在泊岗乡巡察期间,发现杨木胜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并移交明光市纪委。2016年4月,杨木胜得知其违纪行为可能已经败露,于是到孙元某家中,将其索要的2万元现金退给孙元某,并要求孙元某出具一张收条,将还款日期写为2013年11月10日,同时,交代孙元某如果纪委同志找他了解情况,就说钱是在2013年11月10日还他的。
在明光市纪委第一次找杨木胜谈话时,他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已经和孙元某商量好了,事实不会被捅出来,对其违纪事实始终不承认。鉴于该情况,市纪委组织力量,通过外围核查固定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杨木胜低下了头,承认了违纪事实,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6年4月,明光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杨木胜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并将其退还给孙元某的2万元予以收缴。
执纪者说
在高压反腐和终身追责的大背景下,一些违纪干部和组织玩“暗战”、搞对抗的方式五花八门,但结局却并无二致,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组织是每名党员最坚实的靠山,违纪干部面对组织审查,理应自省而不自弃、感恩而不逃避,虚心接受、积极配合才是应有的“补牢”之举。相反,如果面对组织审查,不找“如释重负、轻装前行”的感觉,不走“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的阳光大道,却“负隅顽抗、垂死挣扎”,那就是把自己置于组织的对立面,迈出了跌进悬崖的最后一只脚,结果可想而知。(卢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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