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受贿案一审宣判
法制网讯(记者刘子阳) 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受贿案,对被告人栗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栗智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担任新疆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乌昌党委书记、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晋升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319.532694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栗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栗智简历:
栗智,男,汉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69.12-1974.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警备区消防营文书
1974.07-197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粮食局门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师范学院生物系生物专业学习
1977.10-198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原料科干部
1985.04-1987.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销售科副科长
1987.02-199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协办干部、服务公司副经理
1990.02-1993.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原料基地开发公司酒花科科长、经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间:1995.09-1996.07在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10-1997.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1997.12-2000.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其间: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0.03-2000.07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2000.07-2001.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副书记
2001.01-200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
2001.03-2005.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副书记,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
2005.04-2006.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副书记,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8.01- 201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5.3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