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到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
根据授权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或相关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这不仅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大会做报告时说,至2016年9月,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关行政机关回复意见1348件 (尚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243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214件; 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77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17 件。
报告显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此外,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
对于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提出将继续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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