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一场工伤事故,往往会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安全网,为遭遇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庭托住底线、撑起希望。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期以来的一项重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五五”时期,将围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总要求,持续推动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强化治理效能、凸显积极功能,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不断推动工伤预防提质增效
3.05亿人,这是截至2025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上述负责人指出,“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推进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工作,基本实现了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业人群全部纳入制度保障的目标,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
“劳动必须有保障,其中,工伤保险就是核心保障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王天玉表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都至关重要。参保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秩序。
据了解,“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始终把工伤预防作为优先事项,采取多种手段,不断推动工伤预防提质增效。
上述负责人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2020年印发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以及因工死亡人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上述负责人表示,“十五五”时期,将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定覆盖各类群体应保尽保。同时,持续强化工伤保险积极功能,出台《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将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即时配送作为重点行业,并建立工伤事故监测指标体系,发挥费率浮动机制和“人工智能+”作用,为精准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运行平稳
如今谈起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不少外卖员和快递员会不自觉地竖起大拇指。
沙先生是某平台外卖骑手,此前曾在北京市大兴区送餐途中因意外摔车导致骨折,他随即拨打了平台骑手职业伤害保障专属热线,请客服协助“一键报案”,接到报案信息后,相关部门指导承办职业伤害保障经办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介入,并协助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核定等业务办理,最终沙先生报销了7万多元的费用,得以安心养伤。
沙先生的“安心”得益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大力推进。试点面向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针对流动性大、多平台就业的特点,采取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方式,确保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制度保障、平台企业方便参保。
王天玉指出,传统工伤保险基于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群体,作为填补传统工伤保险空白的新型保障制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极大维护了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创新,使我国劳动保障工具更为丰富。
据了解,试点于2022年7月1日启动,制度运行总体平稳,目前已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11家头部平台企业在17个省份的所有接单人员,截至2026年7月底,试点累计参保人数达3458.8万人,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的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2025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
今年7月1日起,试点已向全国推开,试点平台企业增加至25家,各省份还将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原则,将注册地在本省份的三个试点行业的中小平台企业,于年内总体纳入试点范围,为更多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保障。上述负责人指出,“十五五”时期,将继续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分步骤、渐进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优化缴费基准额和浮动机制,强化制度共济功能和可持续性,并提升管理服务,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加强职业伤害预防靶向治理。
将持续扎牢基金风险防控网
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职工工伤救治与经济补偿的“救命钱”,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却意图将其视为“发财险”。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近期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工伤保险基金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合谋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双双获刑。
2024年10月,王某某骑摩托车下班返回宿舍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入水渠,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某所属公司财务人员周某得知后,承诺帮助王某某申请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过程中,周某教唆多名证人向人社部门提供王某某“系工地施工时受伤”的虚假证言,王某某亦隐瞒其真实受伤原因,共同向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向王某某拨付工伤保险金共计11万余元。此后,王某某与周某因工伤保险金分配产生纠纷并报警,骗保事实由此暴露。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天玉指出,现实中,骗取工伤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并不鲜见,常见的行为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谎报工伤事故,或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等就医资料或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行为不仅侵蚀社保基金,更直接损害了真正有需要的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天玉认为,在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莫触碰法律红线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不断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依托技术手段,监测异常数据和行为,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十五五”时期,将持续扎牢基金风险防控网,构建覆盖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疑点数据筛查核查,并健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长效化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