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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被判天价赔偿,道理何在

2020年07月08日 07:13   来源:法制日报   薛军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各大直播平台对知名主播的争夺日趋激烈。为了获得更高的报酬,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不久前湖北高院判决的韦神(直播名)跳槽违约赔偿案,引发了舆论关注。关注的焦点是,法院判决的违约金高达8522万元。一个主播跳槽,居然要赔偿其原来效力的直播平台如此高昂的赔偿金!这个堪称天价的赔偿,在法律上合理吗?

  从目前判决披露的信息来看,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的天价违约金,由重大违约金、固定金额违约金和单项违约金组成,三者都有相应的合同上的依据。当初韦神在与斗鱼平台签约的时候,对这些责任条款的存在,应该都是知情的。根据合同法上的合同严守原则,任何人对于自己自愿签订的合同,都应该信守承诺,遵守合同的约定。一旦发生违约,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就这一点而言,让存在单方违约行为的韦神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但在我国合同法制度上,还存在另外一项制度,也就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这一制度在合同法中有规定,在不久前刚刚颁布的民法典第585条中仍然确认了这一规则的存在。那么在本文所讨论的主播跳槽案件中,相应的天价赔偿,是否属于过分高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呢?从目前有限披露的案件信息来看,当事人似乎没有就此展开过多的交锋。但这的确是法院是否支持天价赔偿的关键性因素。

  那么,从合同法的基本法理上看,决定法院支持天价赔偿的可能因素有哪些呢?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存在着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而且相关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相关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上,当事人一般不会存在什么争议。可能略有争议的是,相关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普通的合作合同?对此大多数法院基于对平台经济,特别是直播这种商业模式的认知,一般都会否认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如果相关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地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明违约导致的损失。这是目前出现的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因为违约索赔的案例中真正的疑难之点。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考虑一下各方面的因素。首先,平台为培养一个主播投入的各种资源的状况。如果知名的主播是平台利用各种资源培养起来的,那么其跳槽的时候所承担的违约金,就必须要考虑平台的这些付出。其次,由于知名主播跳槽所引发的流量损失,商业影响力下降等也需要予以考虑。在平台经济的背景之下,平台的估值与其流量存在密切联系。如果随着一个知名主播的跳槽,导致大量粉丝流失,这也是违约损失的一种形态。再次,还要考虑到平台在培养知名主播的时候所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因此不能只计算平台在某一个主播身上的投资,还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在培育与打造主播的商业计划整体上的付出。这一点很容易被法院在权衡的时候所忽略,因此值得特别强调。

  从以上各点来看,知名主播跳槽时,出现所谓的天价赔偿,其实并不奇怪。这是直播产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知名主播,作为一种高度稀缺的资源,往往不可复制,竞争对手愿意以高价来挖角,主播自己想要跳槽,自然也要有付出相应代价的思想准备。这就如同著名的足球运动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转会一样,也需要付出高额的转会费。这是高端职业人员市场上人才估值的一种表现。我们需要注意的不应该只是天价赔偿本身,而是在赔偿之下所蕴含的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恰恰可能破坏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