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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引热议

2018年09月05日 07:20   来源:科技日报   实习记者 代小佩

  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结果引热议 ——

  数据财产权利该落入谁的口袋 

  人类文明的每次飞跃,都离不开一种关键性资源。如果说19世纪是煤炭、20世纪是石油,那么如今的信息时代非数据莫属。但随着数据重要性的不断提升,与数据相关的纠纷也与日俱增。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国内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报道,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生意参谋)是淘宝商家的统一数据产品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看到大量的店铺和行业数据。但已购生意参谋产品的用户,却可以通过美景公司运营的“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下简称咕咕平台),分享销售自己所购生意参谋账号的子账户。咕咕平台上的买家借此可查看生意参谋产品的内容,而二手账号的价格远低于生意参谋平台的产品定价。据悉,美景公司在该案中通过侵权获利超200万元。

  数据财产权利归企业所有,个人不享有

  目前,大数据的生产及管理能力通常只有政府和大型机构才具备,而普通用户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只是数据的贡献者。

  那么,海量的数据在“变现”后,个人用户作为大数据的贡献者能否参与“分成”呢?

  该案首次回答了这一问题。

  在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大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判定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的财产性权益。该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的数据产品虽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它包含了淘宝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最终呈现的数据内容已是独立于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的衍生数据。

  因此,法院认定网络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同时也明确了个体对单一用户信息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或者财产性权益。

  “个体用户没有为数据二次加工付出额外的劳动,未参与‘分成’无可厚非。”长期从事数据研究工作的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闫怀志对科技日报记者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兵向科技日报记者解释,用户所产生的数据只是对用户消费方式和交易习惯的客观记录。“数据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经过二次加工,甚至是多次加工演化升级为大数据,再借助算法运行后才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陈兵说。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认为,在现有基础上我国法律须进一步确认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作为平台数据的生产参与者,其数据权益不限于数据本身,可以适当及于产品。”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让渡一部分数据财产权益给用户。尤其是当财产权益的行使影响到人格权所有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时,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优化法律体系,尽快实现针对性立法

  “目前,与数据相关的立法工作尚处在学术研究探讨、司法实践探索的初始阶段。数据及其衍生信息已被公认为是各相关方的资产,但各方权利边界在哪儿,国内外至今均无明确规定。”闫怀志说。

  在陈兵看来,大数据具有资产属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在数据产权划分上各方存在分歧,这一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尚未统一有关。

  “考虑到我国目前处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初,盲目的规制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因而政府并未采取类似欧盟的严格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导致了大数据产业出现了‘野蛮生长’的现象。”陈兵说。

  欧盟是全球最早试图建构数字合同规则体系的区域。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其竞选纲领中提出“建立一个互联的数字单一市场”,欧盟委员会遂于2015年发布“欧洲单一数字市场战略”。在今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欧盟又提出了拟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新措施。

  陈兵认为,与欧盟相比,我国由于缺少充分的制度设计,导致与数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分布较为分散。具体来说,经营者可依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解决数据产权纠纷;消费者则可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捍卫自身相关权利。同时,陈兵指出,相对模糊的立法条文以及并未整合的保障体系极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数据资源的资产属性,为非法侵权行为提供了原生动力,加上法律、法规和监管的缺失、空白导致违法成本低,客观上纵容了大量的非法侵权者游走在数据资产正常使用和恶意滥用之间的灰色地带。”闫怀志说。

  不过,陈兵指出,当前大数据产业出现竞争乱象属于阶段性合理“阵痛”。“在明晰问题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科学的规制方式能够减轻甚至避免‘阵痛’。”陈兵说。

  针对分散立法问题,陈兵建议对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协调好各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尽快实现针对数据问题的专门立法。

  延伸阅读

  把数据产权划给企业会否促成“数据垄断”

  一些人认为,如果承认了数据搜集者对数据的产权,很可能会导致数据垄断问题的出现。原因很简单:各个企业搜集数据的能力是不同的,像腾讯、阿里这类的互联网巨头,由于客户群体庞大、技术实力雄厚,因此其搜集数据的能力也将远远超过小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这些公司可能形成数据垄断,从而造成恶劣的后果。

  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要形成数据垄断绝非易事。和所有其他的商品一样,一个企业能否垄断数据资源,主要取决于这些数据的可替代性。如果这些数据是难以被替代的,那么它就可能被垄断;而如果这些数据容易被替代,那么它就难以被垄断。在现实中,数据资源的可替代程度究竟如何呢?有研究表明,数据的可替代程度其实是比较强的。在大数据环境下,很多数据其实可以通过别的维度的数据推断出来。例如,你可能不知道某人住在哪儿,但可通过观察他每天的行动轨迹来判断他的住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有某个企业独家拥有了关于住处的信息,也无法形成垄断。

  其次,即使企业垄断了数据,也未必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公众不喜欢垄断,并不是不喜欢垄断本身,而是不喜欢由其造成的效率损失和对竞争的破坏。那么当一个企业垄断了数据后,它能做出什么“坏事”呢?一个最直观的答案是进行价格歧视,但关于这一点,还需要更为理性地加以看待。当企业拥有了更充分的数据后,就能更好地对不同人征收不同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这似乎是让消费者的境况变差了。但事实上,企业争夺的这块消费者剩余本来就可能是它所创造出来的——由于掌握了更多的数据,它可以更好地掌握消费者的偏好,从而根据消费者的口味推荐合适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企业赚得更多了,但消费者的福利并没有损失,甚至还可能改善了。(陈永伟)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