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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男子动刀砍人反送命案” 骑车男子算不算正当防卫?

2018年08月30日 07: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监控视频显示,乘坐宝马车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骑车车主于某某,却被于某某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当晚,昆山市检察院发通报称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然而,网友们却吵了起来。有人认为,骑车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于某某属于防卫过当?对于该案,法律界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

  【争执细节】

  男子挥刀砍人反送命

  之前向骑车人挥砍数刀

  监控视频显示,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身穿白衣的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

  多个角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现场全过程。视频显示,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乘坐宝马男子)回到车内拿出一把刀并冲向于某某(骑车男子),挥砍数刀。

  于某某(骑车男)没有被立马砍倒。此后,两人抱住扭打过程中,砍刀飞出。

  两人一起去抢刀。骑车男子于某某抢在乘坐宝马男子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向刘某某腹部捅去,展开反击。数刀后,刘某某起身转头向汽车方向跑,于某某再次拿起刀,追砍刘某某。

  之后据警方通报,乘坐宝马男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江苏广电《零距离》栏目报道,死者刘某某生前在昆山市陆家镇经营有一家典当行,于某某则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任职,是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经多家媒体披露,死者刘某某,今年36岁,甘肃人。此前,他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他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综合澎湃新闻、《扬子晚报等》

  【观点交锋】

  情况紧急,骑车人属正当防卫

  监控视频的后半段里,男子捡刀追砍乘坐宝马车男子的行为,成为了网络上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争论点。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就视频而言,乘坐宝马男子行凶在先,数刀砍向骑车男,幸而躲过,否则早已非死即伤。之后,骑车男子捡刀反砍,使乘坐宝马男丧失攻击能力,这个过程属于正当防卫无疑,如果刀被乘坐宝马男捡到,必然危害。

  一个疑问是,乘坐宝马男逃窜之后,骑车人还予以追砍,是否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乘坐宝马男子逃窜之后,还可能反扑,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纠集同伙,故危险尚未解除,电动车男继续使其丧失作恶能力,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丁金坤认为,彼时情况紧迫,生死存亡,骑车人追砍之,确保自己安全,无可厚非,而要求骑车人应止则止,行动如机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表示,是否认定正当防卫,与时机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关。

  梁宏刚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行为与事后加害行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者仅对过当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梁宏刚认为,骑车人事前无任何过错,乘坐宝马男子违章压线、过错在先,殴打在先,持刀砍杀在先,骑车男子虽然捡到刀,但危险并未停止,防卫不当或停止防卫,将会再次受到侵害,骑车男子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已结束,追砍属防卫过当

  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看来,这个案子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钟兰安认为,骑车男子的行为前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逃避时仍步步紧逼,挥刀伤害,已转化为防卫过当。

  不少观点认为,如果宝马男子逃窜后,再去找武器或者纠结同伙,可能会再次进行侵害,所以危险还未解除,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应当认为正当防卫。对此,钟兰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防卫过当有几种,其中一种就是假想防卫。所谓的假想防卫,就在现实的危害性上没有发生的时候,然后行为人就已经开始进行了防卫。“比如昆山事件,宝马男砍刀脱手后被追砍,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回车里拿枪或刀,回来继续实施攻击;第二种就是把玻璃窗一关,驾车逃跑,或者就是关上窗户后在车内打电话求救。”

  “这种假想防卫,实际并未发生,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就会出现无限假想,无限防卫的情况。”钟兰安认为。

  钟兰安认为,不应该给各方行为人贴过多的标签,“很多人说,这个刘某某开宝马,酒后违章驾驶,又是文身,还拿刀砍人,就应该被砍死。这种情绪化表达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某不足以被防卫过当伤害致死,于某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况下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钟兰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0条的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所产生的防卫过当的问题,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昆山案件嫌疑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规定减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综合澎湃新闻、人民网等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