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前100名进入超市顾客将获得价值50元的代金券。刘某早早在超市门口排队等候。待超市开门营业时,由于人多入口小,发生拥挤。超市保安积极维护秩序,但混乱场面并未得到改善,结果刘某被人群挤倒摔伤,经治疗花医疗费2000元。刘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认为当天已组织保安进行疏导,且造成刘某人身伤害的是被其他顾客挤倒,所以应找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超市不赔偿损失。无奈之下,刘某来到小汤山司法所。
调解员指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超市举办促销活动,明知其促销活动会吸引众多消费者,在开门营业前就应及时采取疏散工作,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案中刘某的人身伤害是由其他消费者直接导致的,因此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过司法所的调解,最终超市同意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某损失1600元。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