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王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销售员声称在售楼处用POS机刷卡支付电商公司电商费7万元可以参加优惠活动。但当王先生与开发商就购房发生纠纷,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退还7万元电商费时,开发商以不是其收取为由不予退还。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市民买房时遇交电商费一定要谨慎考虑,并辨别电商费的收取人。
王先生诉称,其与被告开发商签购房合同当日,全程只有一个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接待,办理签合同事宜。对方拿出好几个不同的POS机给其刷卡,告知参加“7万抵15万”的优惠活动,并称只有付了这7万元才能看合同。之后,该销售人员拿着POS机给王先生分别刷了6万元和1万元。“当时我并不知道所谓的电商费,因整个过程中根本没有第三方出现过,我就认为这笔钱就是开发商收取的。”王先生说,后来经过考虑后提出退房申请,开发商要求签订退房协议,但因7万元是电商公司收取的,故不能退还。为此,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
被告开发商表示,原告所诉7万元并非其收取,原告应向实际收取方主张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签订《解除协议》,对合同解除后退款事宜进行约定,其中并未对原告所主张的7万元进行任何约定,而是约定“不再因该房问题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亦可证明《解除协议》系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方式,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7万元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其所主张交纳的7万元并非被告所收取,亦非购房款,被告并无返还的义务。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审理此案的何娇法官表示,因开发商并未收取电商费,则从法律上要求其返还无依据,而电商公司往往是个不知名的小公司,老百姓向其维权又会比较困难。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买房时遇交电商费一定要谨慎考虑,并辨别电商费的收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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