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管理
主体覆盖“全” 落实要求“细” 贴合实际“紧” 监管举措“实”
中国质量报讯 (李培晞 孙 浩)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明确江西省各地、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职责,并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具有4个方面的创新点。
主体覆盖“全”。《实施意见》从江西实际出发,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框架为基础,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类型,实现市场主体“全类型”涵盖。
落实要求“细”。《实施意见》针对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提出的有关原则性要求、指导性意见,分别对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4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进行明确和细化,努力让政策本身“更好用”,让监管人员“更会用”。
贴合实际“紧”。《实施意见》充分吸收近年来江西省事中事后监管领域最新改革成果,针对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分别作出部署,提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信息互联互通,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为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使《实施意见》更接地气、更符合江西实际需要。
监管举措“实”。《实施意见》提出,有序推动江西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接,推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等重点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深化了“通用+专业”融合,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