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突出问题,提出20条司法措施。《意见》各条文对准中小微企业经营拦路虎,体现了司法机关“穿透式”帮扶的精准助推力。
提供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小微企业在经济民生中的“江湖地位”,常被概括为“6789”四个数字,即GDP贡献率60%以上、吸纳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但与举足轻重的体量相对的,是其脆弱的“抗颠簸能力”。在自由竞争的“面纱”之下,大企业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形成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更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无力感。
市场竞争不能被劣化为弱肉强食的僵硬“食物链”,《意见》注重用公平价值刺穿固化格局。《意见》中,强制“二选一”、屏蔽封锁等行为被列入严惩清单,“雁过拔毛”不再能以商业策略自辩,亮明了针对大型平台企业的警示态度。中小微企业可援用起源于消费者保护的合同效力规定“对抗”优势企业,则体现了穿透貌似平等的商事关系,直指不对等交易地位的司法洞察力。这充分说明,创新精神而非市场地位,优胜劣汰而非以大欺小,才是企业在法治化市场环境中胜出的不变要义。
营造济弱扶倾的诉讼执行体验
站在科学管理角度上看,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对治理能力的不小考验。原因就在于大企业容易借助资本、机会、关注度与社会关系,形成资源集聚。平均不是平等,“大水漫灌”往往成为对大企业的补贴,帮扶中小微企业需要“精准滴灌”。在这方面,直接面向具体案件的司法机关具有独到优势。
在维护司法地位实质平等方面,《意见》下了很大苦心。意见指出,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这种市场与诉讼、效率与平等“对位却不对称”的表述,是公平正义的有力彰显。《意见》还首次明确,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合并同类项”方式,穿透市场主体外观,加强对实质弱势群体的保护,无疑将助推稳增长、保民生行稳致远。
主动又慎重地保护“钱袋子”
当前,很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拿不到订单,而是融资难、回款慢、资金“断链”风险大,“蛋糕”在前也不敢放手经营。为此,一些中小微企业转向变通性融资工具,在缓解燃眉之急的同时却因金融和法律风险增加透支了发展空间。
化解这一问题,离不开穿透表象、在法律限度内实现合法“转译”的司法判断力。《意见》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依法认定动产担保及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当需要查封中小微企业的厂房、设备时,优先采取允许其继续使用的“活封”措施。同时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允许企业利用被查封财产融资,最大限度地激活了资本流动性,保障了企业生存能力。这种“凿穿”教条主义思维的灵活态度,在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同时,有效管控了系统性风险。
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社会发展看作这样一种结构,即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力军的经济支撑着就业和民生。而《意见》则提醒我们向下看:在更基础的方向,法治的力量托举着中小微企业的经济循环持续运行。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