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讯 (孙洪安)近日,从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烟台市正式印发实施《烟台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根据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三小”行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监督检查方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级和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辖区内持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查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记录,发现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并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该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档案,作为量化等级分级的重要依据。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