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养老机构法人是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必须履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定职责,确保本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通知》要求,养老机构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管相应许可证件,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养老机构食堂要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天开展1次常自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项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食堂外包和采用外供食品的,养老机构必须与具有合法的餐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外包食堂和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确保订餐食品当餐制作当餐食用,食品贮存、加工、运输过程符合餐饮操作规范要求。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把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列入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体系。督促和监督养老机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贵任,督促和监督其建立宪善并坚决执行好相关食品安全制度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及食堂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做到全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针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完善和创新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实现社会共治。推进养老机构食堂“明厨亮灶”建设,实现入住老人“看得见”的监督。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和日常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入住老人家属代表参观及陪餐制度。通过各种制度机制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科技手段,切实提升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