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标准化对于提高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性、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和推动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国内标准之中掌握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市场竞争的高端形式,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但技术标准化是一把双刃剑,标准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为权利人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便利,这导致了当前全球范围内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展开的一系列垄断纠纷。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充实和完善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的制度规则。
一、《指引》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改进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推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保护创新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通过为创新者提供经济利益来激励创新,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为创新活动扫清障碍。在标准必要专利越来越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的背景下,《指引》的出台彰显了我国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决心,无疑为相关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更确定的预期。
二是有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而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技术标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是新质生产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此为基础的芯片、通信、家电、汽车、医药等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指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行为,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有助于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促使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工作具有较强的国际属性,事关全球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各类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互联互通以及全球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目前我国已深入参与到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全球治理之中,中国部分企业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格局中占据领先位置,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也查处、审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化解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的能力,将我国打造为解决相关纠纷的优选地,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全球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推广营造良好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指引》的三大亮点
一是充分发挥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中的重要作用。多数标准制定组织要求专利权人作出承诺,保证其将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许可被纳入标准的专利(即FRAND承诺)。FRAND承诺具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即表现为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善意谈判,进而达成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协议。也就是说,FRAND承诺的法律效果并非强制缔约的结果义务,而是尽可能进行善意谈判的行为义务,它使得权利人在未履行善意谈判义务之前,行使专利处分和收益等积极权能和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消极权能受到暂时性的和一定程度的阻碍。这有助于矫正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对等的交易地位,既保障权利人回收研发成本、激励技术创新,又促进标准实施者积极采纳技术标准、促进技术推广。《指引》不但明确了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的基本要求,还将当事人对该等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工作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为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
二是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不公平高价的分析因素。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众多争议实际上都源于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未就许可费问题达成一致,可以说,许可费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一切争议的核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权利人可能以不公平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实施“专利劫持”,迫使标准实施者支付高额溢价,最终转化为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指引》将许可双方是否遵循良好行为、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比照的许可费、是否收取本不应收取的许可费、是否根据专利情况调整许可费以及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作为判断不公平高价的分析因素,综合考量了理论上争议较大的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等方法,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奠定了基础。
三是明晰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层级。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生产制造相关产品,往往涉及从上游到下游的不同产业链层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专利许可给哪个层级的标准实施者。对此,主要存在“对任一人许可”和“对任一人开放”两种观点。“对任一人许可”是指权利人应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产业链中任何有需求的主体,而不得任意选择许可层级,其支持者认为FRAND承诺赋予了任何有意愿实施标准的经营者获得许可的权利。“对任一人开放”则是指权利人仅向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经营者授予许可,其他环节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安排实施相关专利,通常是授予终端设备制造商许可,而拒绝授予零部件制造商许可,其支持者认为这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许可效率。这两种做法可能导致许可费计算基础不同,进而导致许可费数额产生较大差异,产业界对此长期存在争议。《指引》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从而确立了以“对任一人许可”为原则,以“对任一人开放”为例外的许可层级要求,兼顾各方利益与商业惯例。
总而言之,《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将逐步形成,科技创新生态将更加健康、活跃,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高互联互通水平的产品和服务,这将为我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宁立志)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