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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2021年11月08日 10:02   来源:中国质量报   

  □ 杜 彦

  近年来,随着外卖融入生活,通过网络订餐已成一种常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为4.19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2103万人,占网民整体的42.3%;手机网上外卖用户为4.18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2106万人,占手机网民的42.4%。

  随着网络餐饮市场主体和业务量的激增,证照不齐、餐饮卫生不达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举报投诉热点也将重点转向了网络餐饮领域,为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和行政风险。

  监管难点与原因

  网络餐饮作为新兴业态,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将之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监管,并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该行业的规范积极有效。

  目前的法规执行中凸显三大难点:一是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通常为“美团”和“饿了么”等)对入驻商户资质审查不严的问题,因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注册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区域,监管部门在跨区域监管方面操作性不强,执法办案有难度。二是在执法中,执法人员对无证无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查处后,能对经营户立案处理,却无法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造成影响。三是网络餐饮配送人员管理、配送过程要求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需要重视的是,平台已成外卖行业的交易核心,也组成了支撑外卖行业的两条腿:餐饮商家+平台。如果无法对平台企业加强管理,同样的违法行为依旧产生,也无法降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缺位。目前,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台经营者把关不严,一直是造成网络餐饮领域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平台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可是,大量平台有关负责人通常玩弄两面派手法,一方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无证经营商户名单,一方面仍让其在平台经营。

  缺少多方协作机制。网络餐饮监管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复杂工程,需部门间协同配合。小到网络餐饮经营户的油烟排放、占道堆放物品、消防问题,大到外卖包装标准和配送员管理规范的制定。外部环境会极大影响经营者的守法合规意识,削减经营者主动提升餐饮服务质量的积极性。网络餐饮的全环节监管需多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监管对策与建议

  风险区域重点监管。将外卖聚集地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直接对应具体的网格监管人员,侧重对网络餐饮经营户原料采购渠道、加工制作环节、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通过高频次实地检查,逐步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风险发生。网络餐饮经营户作为外卖链条的第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能极大降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督促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平台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鉴于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平台主动接受监管、积极交流入网商户信息,是其履行主体责任义务的必修课。首先,平台应以市场监管部门数据作为商户的一个准入门槛,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商户的主体信息都已公开,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公示信息对入网商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其次,平台应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入网商户数据,让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辖区网络餐饮经营户的经营情况,核实入网资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实现高效监管。

  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模式。监管工作实际汇总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最关注外卖评分,其直接影响销售量。评分作为信用评价体系是平台根据商家经营情况和用户评价多方面打分,市场监管部门也在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监管。实际上,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很难主动对商家的资质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因此,信用监管建设中可探索在平台上主动向消费者推送商家信用信息。如将日常监管风险等级评定与平台评分相结合,让监管信息直接影响商家对外形象,甚至可通过平台公示商家的违法违规情况、正在进行整改、被投诉频次较高等信息。通过信息公示倒逼经营者主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第一市场监管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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