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专家共议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缺陷汽车退换门槛过高
中新社北京6月4日电 (王庆凯)近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大幅上升,汽车维权事件也随之攀升。“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维权”事件令公众眼球再次聚焦到现有汽车“三包”规定的部分缺陷条款上。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版“三包”规定与现有规定相比更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仍然存在缺陷车退换门槛过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扈纪华日前在“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汽车三包执行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表示,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要累计两次修理才可以更换、退货,门槛过高。“汽车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完全有可能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不能累计两次。”
车质网副总裁张炤虎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对车质网接到的30余万宗有效投诉,梳理得出了汽车200多个一级故障点,但这些故障点大部分被排除在退换范围之外。他认为,只要关系到整车质量的问题,都应该免费退换,让汽车回到检验前的状态,合格后再出售。
在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看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三包”规定,西安奔驰女车主换车的诉求仍然得不到满足。征求意见的“三包”规定,对缺陷汽车退换货规定的门槛依然过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范武建议,新版“三包”规定,应把“累计进行2次修理”删除,60日或3000公里之内发生问题就应退换,在此基础上再做附加规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现行‘三包’政策规定,只要把车交付给消费者,甚至开具发票没有交付,风险便转嫁给了消费者,退换车的门槛,不合理、不合情、更不合法。”
此外,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与上位法的冲突以及适用范围问题,也成为业内专家关注的问题。张炤虎认为,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其专业性决定了当汽车消费纠纷出现时,它的适用性更强,目前现状是当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抵触时,容易被有意无意的误用。
王范武表示,汽车“三包”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首先要明确家用汽车也是消费类产品,涉及到消费类产品销售产生的争议,首先适用的是上述两部法律,而不是汽车“三包”规定。“三包”规定作为部门的管理规定在司法诉讼中只具参考性,如和上位法不一致,对消费者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专家认为,目前亟需打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三包”责任通道。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目前汽车销售商名义上享受管理权,实际上受制于生产厂家,导致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容易遭遇推诿扯皮。
孙颖表示,“三包”规定要想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把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之间的责任厘清,否则再好的“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也会大打折扣。现行“三包”规定对生产者的义务规定较少,但产品质量应由生产者保证。
扈纪华也认为,现行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但根本离不开生产者,所以要打通通道。“三包”规定修订应明确“保护消费者,对消费者负责”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便、快捷、有效,而不是设置过高的门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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