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
在支撑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人口流入地医院病房改造提升,改善群众就医条件。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鼓励中心城市的优质中小学与周边市县学校建设学校共同体、高水平医院与周边市县现有医疗机构打造医疗联合体,促进基础教育和医疗资源均衡配置,引导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合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