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判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本案因聚焦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近年来,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广泛应用,提高了生产效能,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如果不分场合、不分必要程度地要求“刷脸”,会不会带来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毕竟,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张“脸”上附载的信息越来越多,包括你是谁、住在哪、有多少资产、喜欢做什么等,哪一样都关系到安全和隐私。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和被滥用,就会带来风险。这张脸,实在“丢不得”。
因此,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今年颁布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人脸信息采集在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基础上,还应充分征求被采集人意见。
这张“脸”,不能谁叫刷就刷,更不能谁想用就用。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个人生物特征”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围,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此次“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为人脸识别技术依法规范应用提供了重要判例。
高科技发展不能成为脱缰的野马,新技术再便利也不应被滥用。只有各方加强重视、严守法律和行业规范,才能让老百姓的“脸面”更有保障。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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