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荣 孟锐 王夏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重点部署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中专门部署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既包括了对已有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提升,也有根据现实需求和探索总结而提出的改革新举措。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为《决定》重点关注的新内容。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为《决定》重点关注的新内容
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予以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地位不断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在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中得到充分关注。《决定》第十二部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三方面的具体举措。其中,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提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顺应了生态环境治理发展方向。我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的主席国,在昆明与蒙特利尔分别成功举办了第一、二阶段会议,首次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举办领导人峰会,推动达成了“昆蒙框架”历史性成果文件,已经实现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引领者的地位转换,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是我国在新时期亟待完成的突破性工作。
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要内容相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重点强调了生态环境监管、系统规划治理、政策机制体系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协调各主体的职能分工、各区域的功能定位,能够有效提升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治理绩效,基于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作为治理政策机制所关注的重点内容,在《决定》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新时期全球环境治理的新需求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我国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与绿色发展、减污降碳、脱贫攻坚等协同推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生物多样性保护之路,为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挑战做出了新贡献。尽管如此,我国依然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严峻现状。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地区、多主体,需要整合政府、社会机构、企业乃至公众各方力量进行协同合作,新时期推动生物多样性的高质量保护,亟须深化多管理部门协作、央地联动、多方参与的机制,推动主流化的长效治理。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的关键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强调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2024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视为提升治理水平、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保障,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分级压实责任,加大管理、投入和监督力度,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自觉性和参与度。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新力量
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0年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为健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仍处于发展阶段,建议以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与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作为契机,在责任落实、组织领导、社会参与、国际交流等多方面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全方位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为健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重要力量。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方责任主体。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以全面指导并监督《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为抓手,发挥好国家国委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细化部署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肩负着“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职责,在《战略与行动计划》中已经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联合机制”作为优先项目之一,通过“健全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汇编年度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成效跟踪评估”“建立国务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年度进展报告制度”等内容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域联动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国际社会和我国《战略与行动计划》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将其作为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成效的关键行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注重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各地区、各级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建设行动之中,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行各业及各类群体始终将生物多样性放在主要地位,进而推动生物多样性治理与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协同增效。强化上下和区域联动,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各地《战略与行动计划》执行进展和问题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必要时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升综合治理水平。
强化科学技术支撑,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强化与科研院所、高校等科学技术支撑力量的交流协作,科学研判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引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转化应用。提高智慧治理能力,强化基础数据和信息的交流、协调和共享,探索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监管数据融合与共享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汇聚融合,促进完善社会生物多样性数据资源整合,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数据共享。拓宽企业行动、公众宣传和社会参与的渠道,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惠益共享、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
广泛推动国际合作交流,彰显中国形象。COP15第一阶段昆明会议上我国已率先出资15亿元人民币成立了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推动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NBSAPs)和“昆蒙框架”的实施,开启了中国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模式。强化生物多样性工作协调机制,在国际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作用,不断增强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双多边对话合作,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落实并推动“昆蒙框架”的实施,建立公正合理、各尽所能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为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