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反食品浪费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监督执法,着力整治餐饮环节浪费行为,切实压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助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文明消费环境,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的长效监管机制,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自3月份起在全市开展了市场监管领域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汉中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服务单位未主动提示提醒、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为形成警示效应,现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中市汉台区某火锅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6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中市汉台区某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3月30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紫柏市场监管所对某快餐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剩余较多食材,存在浪费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3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泾洋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泾洋街道办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餐桌上没有反食品浪费提示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4月3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泾洋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泾洋街道办某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客人消费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道镇某餐馆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案
4月6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马道市场监管所对某餐馆日常监管巡查时发现该店未在店内张贴或摆放制止食品浪费相关标语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张贴了宣传提示,并向消费者开展避免餐饮浪费提示。
七、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留侯镇某餐馆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案
4月7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留侯市场监管所对某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或摆放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张贴了宣传提示,并向消费者开展避免餐饮浪费提示。
八、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隆镇某餐饮店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案
4月4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兴隆镇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隆镇某学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4月5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兴隆镇某学校食堂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餐厨垃圾桶的剩饭剩菜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该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编辑:施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