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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饼干因不养胃遭消费者起诉 养胃宣传曾遭处罚

2017年05月17日 19:09   来源:法制晚报   

  看到明星代言饼干广告中称养胃 购买后治疗胃部不适 称耽误就医用药 要求十倍赔偿

  称猴姑饼干不养胃诉徐静蕾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因认为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饼干宣传的“养胃”功能不实,消费者李先生将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背景 称猴姑饼干不养胃 消费者起诉徐静蕾

  徐静蕾代言猴姑饼干广告被诉侵权案缘起北京消费者李先生诉讼。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此外,李先生称,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

  买回产品食用后,李先生认为这款“猴姑饼干”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该饼干,反而耽误及时用药和就医。

  故此,李先生认为,猴姑饼干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将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生产者江中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起诉。

  过程 “养胃”宣传曾遭处罚 经诉讼获撤销

  在起诉书中,李先生起诉猴姑饼干广告违法的一条理由是:2014年11月18日,北京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据此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中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中止李先生起诉案,江中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成了李先生提起侵权诉讼的依据,遂于2015年9月14日将海淀区食药局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6日,该案以海淀食药局撤销处罚决定结案。

  庭审 养胃是医药用语还是民间俗称存争议

  上午9时,消费者李先生的弟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江中公司等方由代理律师出庭。

  法庭上, 被告超市发公司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超市进货渠道合法,且涉案商品获得了销售许可,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相关依据。

  江中公司认为养胃是民间俗称,不涉及疾病治疗,更不违反法律规定。猴姑饼干播出广告是“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而“养胃”并非医学临床用词,属民间说法。“猴头菇进入人们意识生活由来已久,是食用原料,有增进食欲、增强胃黏膜屏障机能,广告倡导利用食物调养胃并没有宣传产品的保健和治疗功效。”

  原告则向法庭提交了几盒药品,指明养胃一词均在这些药品介绍中出现,证明“养胃”是医药用语,不是原告所称的民间俗称。其通过一些中医药网站查询了解到,猴姑不适合高血压等人群服用,这些副作用被告均没有告知消费者。如果此类违法广告不禁止,将导致药品、保健品和普通食品混交,危及食品药品安全。

  江中公司则表示,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原告人身、财产损害。其产品委托合法厂家生产,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机关已经审核了我们的广告,经权威部门认定,猴姑饼干电视广告没有被认定虚假或违法广告。”江中公司表示。

  徐静蕾方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应适用2014年之前发布的法律,根据当时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即使食品有问题,适用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也是销售、生产商,与广告代言人无关。“且徐静蕾作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中亲身服用了产品,感觉良好,其代言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原告有胃部疾病是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静蕾的代言行为没有关系。”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记者 唐李晗

(责任编辑:曹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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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饼干因不养胃遭消费者起诉 养胃宣传曾遭处罚

2017-05-17 19:09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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