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认为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商品生产商江中公司认为上述处罚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其产品声誉受损,故将海淀区食药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近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一些企业因为在广告宣传问题上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而遭到了处罚,比如有些商家仅仅因为在广告传单中使用了“最”字,就被重罚几十万元。由江中集团出产的猴姑饼干,在产品外包装和宣传推广材料上标注“养胃”字样,不但涉嫌违反新的《广告法》,而且还涉嫌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然而,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江中集团认为食药监部门的处罚使自己产品的声誉受损,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江中集团的理由是“养胃”属于广告语,用在自己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并没有什么错。问题是,广告语就是要如实反映产品的品质、特征和质量等等信息,而不能虚构和臆造产品所不具有的功能,也不能对产品的性能、功效夸大其词,诱导和欺骗消费者。但是,所谓猴姑饼干能够“养胃”的说法,不但早已遭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质疑,而且在各路营养、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看来,也完全是一种无法得到科学确认和鉴定的说法。那么,把这种没有科学定论的内容以肯定的语气用在自己产品的宣传推广中,是不是夸大其词、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已经涉嫌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管是新的《广告法》,各种条例,还是管理办法,要想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得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得到不打折扣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商家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才能倒逼他们规范自己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规范自己的宣传推广,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