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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通报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案例

2019年01月31日 1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31日电 今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报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典型案例。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但部分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迟迟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它费用。2018年9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地对转供电环节电价进行了重点检查。

  通报指出,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千瓦时1.50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商业综合体内步行街商户收取电费,以每千瓦时1.35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写字楼商户收取电费。电力公司退还了因降价多收的电费,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底仍未向商户退还多收电费。同时,该公司自2018年11月19日起,向商户按北京市城区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26.67%的比例收取用电服务费,“用于补偿共用设施用电及甲方对乙方商铺供电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耗费用”,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存在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的行为。

  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按每千瓦时1.70元收取电费,深圳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千瓦时1.10-1.80元收取电费,上海豫园商城百货公司按每千瓦时1.30-1.60元收取电费,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南汇)按每千瓦时1.30元收取电费, 南京新街口百货按每千瓦时0.98元收取电费。上述转供电主体截至2019年1月23日未降低转供电电价,未将2018年电力公司降电价退款退还商户。

  通报还指出,北京甘家口大厦在2018年2月至10月按每千瓦时1.80元收取电费,2018年11月1日开始按每千瓦时1.17元收取电费,另收取每千瓦时0.45元供电服务费;广州增城万达广场由万达物业和万象美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万达物业于2018年11月调整电价之前按每千瓦时1.38元收取电费,万象美物业按每千瓦时1.15元收取电费。上述转供电主体未将2018年电力公司降电价退款退还商户。

  通报称,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地方对以上问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责令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根据退还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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