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克拉玛依区真存电动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822Z的电动自行车(飞鸽),经抽样检验,其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及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已于2024年10月11日被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五章第一节关于“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从重处罚条件。
2025年10月,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