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就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发声。《证券日报》记者6月4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6月3日召开扩大会议时强调,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本次会议不仅是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的要求,更是突出国企核心功能的必然要求。”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朱昌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防范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一直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去年12月份,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推进中央企业巡视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召开,全面部署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
其中,特别强调要聚焦“四个领域”,即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同时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阻断在早期,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并没有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出现了资产端在外、资金端也在外的两头在外的状况,有脱实向虚的倾向。
朱昌明表示,国资央企参与金融业务要聚焦主业、服务主业,不能盲目发展,更不能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央企集团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旗下金融类子公司产权。《证券日报》记者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今年以来,中央企业共挂牌19个金融股权类项目,挂牌金额22.52亿元。
朱昌明表示,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要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且要当好“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为国资央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有效支撑。